少女网购200粒处方药服后身亡,网售处方药政策一波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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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2018年11月,上海22岁女孩马晓晓(化名)登陆一家名为“药房网商城”的第三方药品交易服务平台,分别在四个入驻平台的药店共计购买了18盒秋水仙碱片。当日下午,父母下班回家时发现,马晓晓已经服下200粒秋水仙碱造成中毒,于是马上把她送到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抢救。最终因过量服用药物,导致爆发性肝功能衰竭,马晓晓于22日早上8点50分不幸去世。

 

 

秋水仙碱是一种用于痛风、肿瘤等疾病治疗的处方药,服用的剂量必须按照医生处方要求,过量服用则具有剧烈的毒性。

 

而经调查发现,马晓晓在网上购买处方药时,四家药店都没有要求她提供处方,在这次悲剧中,马晓晓就像平常上网买一件衣服一样,毫无阻碍地买到了达到致命剂量的药物。

 

 

女儿去世后,父母认为,四家网上药店和第三方网络平台作为专业销售药品平台,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对马晓晓的死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他们决定通过法律手段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

 

 

【案件分析】

 

 

该事件一经报道,顿时引起网友疯狂热议。

 

 

看到网友们近乎一边倒的评论,笔者就放心了,看来大部分的网友还是智商在线。

 

 

本案中,受害人自己实施了损害其自身生命权益的行为,对于涉案药店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否对受害人的生命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作为分析工具对该案件进行分析与认定。

 

侵权责任纠纷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包含四个要件,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行为时的过错、受害人民事权益的损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实施的行为即药店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在马晓晓未提供处方的情况下向其共计出售18盒处方药(秋水仙碱片)的行为,损害即马晓晓生命权之丧失。过错和因果关系是本案关键性的问题。

    

本案中,药店在受害人未提供处方的情况下向其出售18盒处方药,违反药品销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将面临行政处罚,但即便被处以行政处罚,亦不能直接据此认定其具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过错。过错要件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即特指行为人行为时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认识与意志状态。对该损害明知而追求或放任是为故意,对该损害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是为过失。本案中,马晓晓在4家药店购买的处方药若分别来算,均为正常用量,不足以致死,根据“一般谨慎的合理人”的标准或者根据一般社会经验判断,药店实施的卖药行为通常不会导致受害人死亡,药店卖药时也并不会预见到受害人购药当时已萌生死意,购药是用于自杀。因此,药店对受害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确实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增加了患者服药后出现不良反应的风险,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是,不良反应中肯定不包括本案的情形。

 

花季少女的离去虽然令人惋惜,但正如广大网友所说,真要寻死,买根绳子一样吊死。作为孩子的父母,不从女儿为何寻死这个根源上找原因却追究药店责任,真是大可不必。

 

 

 

网售处方药管理政策现状

 

 

网售处方药政策早已出台,早期发布的政策规定中,处方药一直处于严格监管状态,严禁互联网销售。此后,相关政策、意见履变,可谓是一波三折。

 

2005年9月,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就曾发布《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其中提到,“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不得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

 

2007年5月,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又发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提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2013年10月,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再发《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销售管理的通知》,强调“《暂行规定》要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通过药品交易网站只能销售非处方药,一律不得在网站交易相关页面展示和销售处方药。

 

2013年底,政策风向第一次转变,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先后批准河北省、上海市、广东省在河北慧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95095”平台(后被阿里巴巴收购)、广州八百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八百方”平台和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1号店”平台进行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药品网上零售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一年。网络销售处方药终于迎来了一丝曙光。

 

2014年5月,原国家食药监总局跟进发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这一版《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网售处方药放宽的又一强烈信号,可遗憾的是,这一版《征求意见稿》并没有落地。

 

2016年,由于在试点过程中暴露出第三方平台与实体药店主体责任不清晰、对销售处方药和药品质量安全难以有效监管等问题,上述三地的试点工作也被相继叫停。

 

试点被叫停的两年后,政策风向再变,原国家食药监总局于2018年2月9日又发布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此次的《征求意见稿》明确禁止了处方药网络销售,并且还禁止了医药电商平台的处方药展示功能。不过,2018年这一版的《征求意见稿》最终也是没有下文。

 

而就在2018年版的《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后的两个月,风向又变,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对线上开具的常见病、慢性病处方,经药师审核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

 

今年年初,一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开始在业界广泛流传,《送审稿》对网售处方药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引得一众医药电商欢呼雀跃,跃跃欲试。

 

但今年4月,对医药电商们又是一桶冷水迎面浇下。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通过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直接销售处方药。”这款条款内容能否通过,直接关系了网售药企业的生死存亡。

 

至此,网售处方药政策方向又回原点,未来如何亦不好评断,还望各大网售药企密切关注网络售药政策,合法合规从事相关业务运营。

 

 

 

网售处方药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网售处方药实际上没有太大必要性。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看医生是必须的环节,无论是首次使用还是复诊再开,都需要向医生交代病情,医生在相关问诊和检查的基础上来决定是继续使用还是需要更换,加减等。看医生和取药实际也没有给患者带来太多的不便。并且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种药品也有其差异性,这些也都要有医生或药师的指导和说明。这些都是互联网销售无法达到的。

 

如果是具有实体店的药品零售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或配送药品应该是可以满足方便患者和便于监管。我们对传统行业的优化应该是建立在尊重其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就像使用工具是为了方便工作,不能为了使用工具而降低对工作的要求。

 

 

网售处方药的监管难题

 

 

笔者认为,网售处方药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患者,若允许网售处方药,必然会带来许多监管问题,包括药品质量管理,物流管理,销售,售后等,因此必须加强管理,避免互联网企业销售假药、劣药,不按规定运输储存药品影响药品质量和疗效,扩大销售范围,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侵害患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这些问题应该从以下几点做起:

 

1、严格准入,加强资质管理;

 

2、销售全程留痕,加强票据管理,严格按规定销售药品;

 

3、仓储物流管理;

 

4、患者投诉维权保障机制建立

2020年6月2日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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