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收钱”避免麻烦 律师释法消除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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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古至今,好的医生一直是社会稀缺资源,他们凭借精湛的医术,让无数个病人转危为安,重获新生,值得我们尊重和推崇。

 

但医生这个职业的收入在中国一直不尽如人意,操着卖白粉的心,挣着卖白菜的钱,确实也是时下多数从业者的真实写照。由于优质医疗资源的稀缺性,也就衍生出一些机会,于是有些医生就有了一些取费的可能性。比如有人手术做的好,就有人邀请业余时间去做手术,支付“手术费用”;也有些家属为了对医生表示感谢,塞个“红包”意思一下;医生手里都有处方权,一些医药推销员就按照处方量给医生支付“处方费”;大医院人满为患,家属为了让病人能及早住院往往找门路给相关人员“介绍费”;有些小医院没有病人,就给个别大医院的接诊医生“介绍费”拉病人;还有些医药企业与专家合作搞科研项目支付一些“合作费”;各种学术会议、沙龙,发布会等给讲课嘉宾支付“讲课费”,等。这林林总总的费用,就构成了医生的薪资外收入,在医生的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差异性很大,有些医生以薪资为主,有些医生则以薪资外收入为主。

 

这些种类繁多的费用,与医生的特长和手中的资源具有相关性,又是“计划外”收入,几乎没有什么监管,收与不收,没有要求;收多收少,没有标准。这些钱虽然不是偷来抢来的,说起来也觉得合情合理,按劳取酬,能够自圆其说,但合法吗?我们来逐个分析一下。

 

 

 

飞刀手术费VS多点执业劳务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人们的经济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善,治病也不满足于基础的,普通的医疗服务,都想看专家,找技术好的人做手术,但毕竟优质资源有限,受制于医疗机构的床位数、诊疗能力和国家医疗政策的限制等,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需求。于是外请专家做手术就成了一个常见的形式。

 

专家被请到自己主要执业机构外进行手术,在省内(直辖市内),通常属于医联体或多点执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如果是到省外的话,除非持有合法的会诊、义诊、支边等手续,否则就属于超执业地点执业了,违反了《会诊管理办法》等行政规定。违法的执业行为会给各方带来风险,个人违法性带来行政处罚的风险,同时由于是个人行为,发生医疗纠纷就有可能成为被告了。

 

实际上对于这类需求国家通过分级诊疗已经进行了制度设计,对于不同严重程度的患者和不同难度的手术,进行分流,做到小病不出县,大病不出省,现实中也完全具备这个能力,只有遇到疑难杂症才需要跨区域寻医。

 

外请医生做手术自然也涉及费用的问题,手术所在医疗机构和手术医生都不会白忙活,那么怎么收费呢?合法途径是由医疗机构按照相关项目和标准向患者进行收费并出具相关收据,医疗机构再按照与医生的劳务协议支付劳务费用。但由于收费标准偏低,现实中更多的是由患方直接支付现金给手术医生,没有任何手续,这实际上医疗机构就违反了财税管理制度,医生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违法收受财物,就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了。

 

 

 
红包

我国是人情社会,最讲究人情世故。尤其是对自己有恩的人,更讲究知恩图报,治病之恩,救命之恩,当然要有所表示。在医疗机构,我们医生也不能够免俗,治病救人本来是我们的本分,但患者或家属表示一下感谢其实也并无不妥,但实际是自愿和意思一下的事,逐渐演变成了一种风气,让人觉得如果不送红包医生就不会尽心尽力了。于是送红包成了患者的负担,饱受病诟。其实我们医务人员还真是被冤枉的,红包不是医生的本意和必须,不需要的。但也确实有害群之马,个别医生明码标价,收受红包。这种因为给病人做手术、做治疗而收受患者或家属送的红包实际上是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执业医师法》中有明确规定,将受到行政处罚。

 

 

 
医药回扣

九十年代初期开始,我国的医药产业迎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新药和新的医疗器械、耗材等越来越多的被引入国内,也有一些自主研发的新药用于临床,给患者提供了更多的治疗手段,同时也引入了医药推销这种形式。销售代表为了扩大销售市场和销售量会给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者和处方医生支付“进药费”、“处方费”,从最初的按照药品价格的5%,到现如今的更高状况。国家针对这种现象也采取了诸如招标采购、阳光采购、带量采购等方法进行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医药回扣实际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到达一定数量,就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了。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中介劳务费

对于患者来说,知名医疗机构一床难求,很多病人需要排1-2个月的时间才有可能住进去。但是治病心切,病人谁都想早一天住进去,于是就会寻找各种捷径。就有医疗机构内个别人员利用便利条件帮助找来的患者插队,尽快安排住院从中收钱。如果是亲友关系,偶尔为之也无可厚非,但要是以此为业,则就是“非法经营”了,到达一定金额,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了。

 

对于有些医院而言情况与知名医院正好相反,缺少病人,经常空闲床位,为了改善经营状况,引入病源,有些医疗机构就会和知名医院的医生沟通,将到知名医院的病人“引入”这些医疗机构从中会获得“劳务费”。这个行为实际上也是和上述行为定性是一样的性质。如果确实是患者病情需要紧急处理,本院又没有床位,让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又没有收受非法利益的,不在此列。

 

 

 

企业科研合作费

随着医疗健康领域的快速发展,在创新、创业的大背景下,企业对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的转化和现有技术的合作,以及企业产品的研发、推广等方面有了更多的合作需求。很多专家大咖手里有项目、有成果、有病例、有团队,成为企业合作的最佳人选,于是各种形式的合作逐步展开。既然是合作就涉及费用的问题,通常劳务费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形式,通过学会给的学术会议的赞助,也是一个重要的形式,都是合法的费用。如果是私下收取企业的费用那就要具体分析其违法性了。

 

 

 
讲课费

医务人员出席各种学术会议,专题的沙龙,在此过程中按照相关标准收取讲课费,是一种合法劳务。但在会议过程中企业给与的交通费用报销、提供旅游、消费等费用则是不允许的。

 

除了上面提到的这六种费,可能还有其他种类和形式的费,就不在此列举了。那么如何判断除此之外的费用是否合法,该不该收呢?其实就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企业和个人的费用肯定是不能直接收取的,医疗机构、公益组织、社团发放的通常是合规的。

 

实际上,除了我们医务人员要厘清这些费用是否合法,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执法部门更应该对各种不同的费用进行甄别,首先要对医务人员的行为进行定性分析,然后再对其费用的合法性进行辨别。不要发生个投诉事件先扣一堆的帽子,违了好几个法,哪个都可以处罚。

 

医生是个近仙近佛的职业,职业荣誉感是第一位的,当然也有获得收益和尊重的权利。

2022年3月1日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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